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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十一章清朝、民国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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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一、清入关以后的主要立法
1、《大清律集解附例》
(1)清代第一部综合性法典。顺治三年(1646)完成;四年“颁行中外”。
(2)篇目体例一准于《大明律》,计30门459条。
(3)大体抄袭明律,许多内容已不适合清朝实际,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
(5)客观上为大乱方休的社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对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2、《大清律集解》(康熙、雍正)
雍正即位后,有鉴于刑部现行条例轻重失宜或处罚过严,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
此次修律,一是将律文删并、增改为436条;二是删修条例,按原例、增修例和钦定例三部分分类编纂,定留824条。3、《大清律例》(司考)
清代传世的基本法典,从起草、制定到最后完成历经百余年。立法的大致过程是:
(1)《刑部现行则例》(康熙)
康熙朝的主要立法成就是修订完成《刑部现行则例》,并将其附入大清律之内。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律与例、条例之间的矛盾。该项工作完成后,康熙并未正式颁布,以示慎重。《则例》修订工作,为后来《大清律例》的全面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2)《大清律例》(乾隆)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代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秦汉以来封建立法之大成。
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
后人评价《大清律例》是一部“或隐含古义,或矫正前失”的优秀法典。4、《大清会典》
康熙时依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四朝(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续加修定,故也叫“五朝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历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和行政立法的总汇。也是研究清代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资料。5、各部、院则例——类似于部门规章
为加强国家机关管理,充分发挥统治职能,清统治者制定各部、院则例。主要有:
《刑部现行例》
《钦定吏部则例》
《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
《钦定工部则例》
《理藩院则例》二、清朝的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体制
县、府、省(专设提刑按察院)、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
1、督抚
2、按察司
3、府(直隶厅、州)
4、县(厅、州)三、审判制度秋审朝审:复审死囚,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再秋审。
刑部,八月,京师地区的死囚,临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参加人员: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热审:小满后10日开始,立秋前一日为止。快速审理,决放。[庄廷龙文字狱案][查嗣庭试题案][胡中藻案]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2006年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二司会审复核定案
【考点】清代会审制度
59.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第十二章清末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三、法律改革: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
后附五条《暂行章程》,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原则。《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改
1.改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的不同
2.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斩、绞二等)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刑罚体系。
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大清新刑律
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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