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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二)经济制度的改革(二)经济制度的改革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开皇律》的颁布修订《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开皇律》的内容特点1、五刑体系的变化二、《大业律》的颁行三、司法制度的变革第三节唐代的立法成就一、立法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1、《贞观律》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玄宗时期最出色的立法成就,是完成了在行政组织方面的立法规范,《唐六典》的制定将“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体现到制度规范的体系中唐六典三、法律形式第四节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一)中央三省六部制1、三省六部三省六部图示唐代中央主要机构图示2、御史台唐御史台精舍碑3、三师与三公(二)地方州县体制(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二、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一)权力主体与行为能力(四)婚姻家庭立法三、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一)五刑(二)十恶谋反:
即谋危社稷。疏议引用公羊春秋的说法,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将就是指逆乱,危害君父的,一定要诛杀之。又按照左氏春秋的说法,称“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君主被视为居辰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两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如果敢包藏祸凶,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谋反”。谋大逆:
即谋毁宗庙、山陵、宫阙。疏议称,犯谋大逆的人,属于干纪犯顺,违道悖德,所以是大逆。

为什么谋大逆被明确的指向为毁坏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呢?疏议解释说:这个条文就是指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祸心,谋毁宗庙、山陵、宫阙。宗,尊也;庙者,貌也。古人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便随时祭享,所以称之为宗庙。山陵是指古代帝王因山而葬或者是帝王的墓葬盖的象山一样,所以是山陵。宫阙中的宫,古时指天上的紫微宫,人君居住在那里,阙是指宫门。谋叛:
即谋背国从伪。具体指谋背本朝,投靠蕃国或者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恶逆:
欧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这些人属于五服至亲,如此行为绝弃天理,所以称为恶逆。

需要注意的是,谋杀和杀在恶逆和不睦间的区别。谋而未杀属于不睦。不道:
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妖魅。这些行为属于违背正道,所以称为不道。

疏议对前半部分做了详尽的解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的构成条件是:首先得是三个,少一个也不行;其次,得是一家,两家及两家以上不行;第三,杀的人得是良民,贱民不算;第四被杀的三个人中都没有犯应处死刑的罪行,即便有一个也不行。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一般列入故杀。大不敬:
盗窃皇帝祭祀时的供品、皇帝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盗窃、伪造皇帝印信;诋毁皇帝、对抗皇命、破坏君臣礼仪;配制皇帝御药不合原方、煎制方法有错误、烹制御用饭菜不合规制、制作皇帝驾乘的舟船不牢固等。这些行为体现出犯罪人对皇帝没有肃敬的心态,所以是大不敬。不孝:
有如下行为: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者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者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善事父母谓之孝,如果违背的化,就是不孝。不睦:
睦就是亲,亲族相犯就是不睦,所以主指家庭内部人员间的侵害行为,以谋杀、卖、欧为主。
不义: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虽非亲属,但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是不义。主指属吏之间、师生之间、夫妻之间的特殊侵害行为。
内乱:
左氏春秋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如果有禽兽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就是内乱。(三)官僚特权法八议: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对这些人的犯罪行为,要取决辰衷,曹司不敢与跺,这被视为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这些人即便犯死罪,也都要先奏请,议其所犯,所以是八议。

从八议开始,名例律开始对“议”、“请”、“减”“赎”、“官当”、“免”等主要体现等级特权法做出规定。

从特权法律适用的对象看,先确定议的主体身份,然后以其亲属及其它特定身份的人适用“请”,再以请的亲属及特定身份的人来适用减。

八议的适用条件是死罪奏议,流罪以下减一等上请: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减:
七品以上五品以下官员;五品以上官员的祖孙三代以及兄弟姊妹、妻子

适用条件:流罪以下同样减一等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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