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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护宗族内部团结和秩序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实行“亲贵合一”、“宗君合一”的等级制。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为最尊。 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逐渐形成了三项原则与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 在血族统治确立的过程中,宗法由原始氏族的习惯准则异化为阶级社会的统治法则。在这一过程中,“嫡长子继承”典型体现了宗法质变的主要精神。所以,它是宗法质变与国家起源的一个坐标。所谓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财产、身份的继承制度。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和士,其领地、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力与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之,法律人物 [周公]西周初年政治家,思想家。周武王之弟。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因采邑封于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曾助武王灭商。武王死后,成王年幼,一度由他摄政。相传他曾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主持制定、修改周初法典《九刑》。[周穆王]西周国王。姓姬,名满,昭王之子。曾西击犬戎,东攻徐戎,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合诸侯。在位期间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吕侯]西周吕国诸侯、周穆王之臣,官职为司寇。曾受命于穆王,主持制定《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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