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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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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事主体
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
Nationality:Membershipinanationwhichmeanstherelationshipbetweenacitizenofanation,customarilyinvolvingallegiancebythecitizenandtheprotectionbythestate.
①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
②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③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涉外性;: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①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②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③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国籍的得丧原因
1,国籍取得的原因:
㈠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㈡继受取得:入籍,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2,国籍丧失的原因
㈠自愿丧失:申请出籍,选择。
㈡非自愿丧失:婚姻,收养,被剥夺,入籍。
(3)国籍冲突
①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
积极冲突(positiveconflicts)
消极冲突(negativeconflicts)
②产生原因:
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方法:一般原则。

1,积极冲突的解决:
①内外冲突:Ⅰ:内国国籍优先
Ⅱ:后取得国籍优先
②外外冲突:Ⅰ: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
Ⅱ:最密切联系国国籍优先
消极冲突的解决
Ⅰ:当事人的住所地
Ⅱ,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Ⅲ.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1)住所的概念
Domicile:aperson'strue,fixed,principalandpermanenthome,towhichthatpersonintendstoreturnandremaineventhoughcurrentlyresidingelsewhere.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
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
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2)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
住所(Domicile:permanenthome)久住之处
居所(Residence:usuallymeansbodilypresenceasaninhabitantinagivenplace.)暂住或客居之地,不需有久住的意思,有居住的事实即可。
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住所中的客观事实。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3)住所冲突与解决:
一般原则与国籍冲突解决方法相似
我国的规定:
《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法人
国籍的确定
住所的确定
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
①国籍确定:设立地:(注册登记地)
②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③营业所: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所为准。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A国际通行做法: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B两个例外或限制: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C我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四)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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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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