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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依靠群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具体含义→→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在发挥自身的职能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协同配合作用。依靠群众原则也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意义→→依靠群众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优良的司法传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该原则对于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依靠群众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的关系。在专门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相信群众,尊重群众,宣传发动群众,为群众参加诉讼提供方便并接受群众监督,不能脱离群众。公安机关还应当成为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组织者,指导群众依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当然,仅仅依靠群众是不能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注重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专门机关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之成为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坚强后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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