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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宗旨 为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纠纷管理行为,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案件定义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系指集团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1.3原则 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2.1集团法务部:统一管理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及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2)指导、协助集团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3)审批所属公司诉讼案件律师聘请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4)定期对集团全辖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完善案件预警机制。 2.2案件责任单位: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过程中,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2.3集团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岗: 2.3.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但集团法务部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诉讼案件除外; 2.3.2集团法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3.1可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资产、商誉受到不法侵害的; (3)遭受违法行政处罚的;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合法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 (5)其他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3.2案件上报 3.2.1根据获取的材料和相关信息,由纠纷所属公司报请本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法务部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后,提交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由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3.2.2决定以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起诉的,案件转归正式诉讼案件,由法务部处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诉讼准备。 3.2.3决定不起诉,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法务部给予法律意见,陈述诉讼法律风险、诉讼成本和和解、调解意见等,由案涉具体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处置具体调解事宜,法务部予以配合。 3.3案件核准 下列案件由集团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1)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合同纠纷,如合资、联营、资产重组、担保及知识产权等合同纠纷; (2)诉讼标的为2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4)涉及和影响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 (5)除由集团总裁决定的案件外,均由各分管副总裁决定。 3.4案件报告 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报告集团或所属公司负责人。 3.5案件处理 3.5.1争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责任部门在发出与对方企业的联系函、答复函等书面往来文件前,应当及时与法务部沟通,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擅自做出同意对方要求、变更履行合同、放弃公司权利等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行为。 3.5.2集团法务部协同纠纷所属公司做好因我公司侵权或违约造成损失的补救措施,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因证据灭失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3.5.3正式接到对方企业或自然人提出索赔要求后,由纠纷所属公司会同集团法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对方索赔的合理性及相关法律风险,给予调解或准备应诉的法律意见,并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报告。 3.5.4以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案件转归正式诉讼案件,由法务部处理,纠纷所属公司应配合法务部积极组织应诉。 3.5.5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接到相关机关对公司的起诉状、申请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应第一时间向集团法务部汇报并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至集团法务部,同时各部门应向所属公司总经理进行汇报。集团法务部应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进行请示汇报。 3.5.6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被申请仲裁或应诉,纠纷所属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相关附件,收、付款凭证,交货、验收凭证,结算单据、财务对账单); (3)纠纷所属公司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信息。 纠纷所属公司认为纠纷应采取起诉或仲裁进行解决的,应当填写《提起诉讼案件审批表》,经发起人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集团法务部总经理、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核准后,由集团法务部办理此纠纷的起诉、申请仲裁事宜。 3.5.7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认为案件需要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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