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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




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
专业:环境科学专业
姓名:***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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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
知识点
庭前准备合议庭回避证据内容原告被告
享有的权利证人陪审员审判长书记员法庭记录
当事人代理人权限类型及其内容和解法庭辩论
对证据质证诉讼理由诉讼请求
举证最后陈述举证期限法庭调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问题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质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适用法律最后陈述调解宣判
法庭辩论分析
摘要:本文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展开的论述,主要讲了法庭辩论的基本概念,《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庭辩论的规定及说明,有关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的意义以及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法庭辩论所针对的一些内容,而且对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庭辩论含义意义原则
一、法庭辩论含义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互相进行口头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二是辩明是非,以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下面予以分条解释: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也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的次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再次按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审判长要提醒不可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
经过一轮或者几轮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合
一般来说,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明确争点,揭示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争议较多的案件,审判人员为避免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在一些问题上的重复,辩论的问题分散,庭审时间拖得过长,也有在法庭调查中合并一部分法庭辩论内容的。当事人为避免说前忘后,也愿意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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