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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基本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 民诉彩色笔记 ①★独任制:——在诉讼程序下,独任制是和简易程序一一对应的关系(排除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派出法庭) ㈠纠纷解决机制:(2)、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 可诉性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民诉)、民事实体法的争议、法院可以解决(3)、可以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制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中介力量)、公力救济独任制这个人是什么人?——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三种机制的区别:当事人自由度不同、程序严格性不同、内容合法性要求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②合议庭的组成: ㈡诉讼法的价值:(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 程序(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2)、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安定发回重审案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可不变; 再审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b二审再审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c 导论: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诉――当事人因民事(法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㈠诉的分类(分类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2、回避——《民诉法》第45条: ①、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分为:积极①回避的范围 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注意:选民资格案件不是确认之诉,为非讼程序,根本不属于诉的范围)1)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②、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为一定给付的请求(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的内容:既不适用回避的:A、证人(有两个特性: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请求交付财产是最普通的给付之诉,请求给付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不作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 为,如停止侵害。②回避的法定原因——《民诉法》第45条 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对法律关系是(1)、是是本本案案当当事事人人或或者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否存在没有争议,否则要先进行确认之诉。)女、外孙子女——直系三代旁系一代) 【例】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答案】A(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可能要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不作为的给付之诉)(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此处也扩大到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变更之诉)③申请回避:(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变更之诉)申请回避的时间: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例外:开庭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的)――在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变更之诉)一般情况下,开庭审理时已经知道回避的事由,但直到开庭审理后才提出的,如果确实属于回避的事由,被申请回避的人 员应当自行回避(注意:这不属于申请回避,因为超过时间提出的,法院不给当事人送达回避的决定书)当事人须提出申 ㈡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要理解成诉讼标的物)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法院答复若驳回,可申请向本法院复议。 ㈢诉讼法律关系:必须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恒定的是(居中裁判的)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检察院 之间、当事人和证人之间,都不是诉讼法律关系)④申请回避的效果: ―――以上几个概念是我国老一辈民诉法学家的观点,在司法考试中这些陈旧的观点目前还必须适用。(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保全) 注意:本案包括,本诉和参加之诉;本诉和反诉。(2)、作出回避决定以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3)、回避的决定是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4)、违反回避制度要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1条)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⑤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一级决定一级(这里的决定权和行诉中的规定相同,但和刑诉有区 ㈠、基本原则:别,注意进行比较) 调解原则——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但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调解也不适用于非讼程序(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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