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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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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本章重点: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2.强制措施的性质
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本章难点:
1.妨害民事输送行为的构成
2.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本章教学课时:一课时第一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违反法庭规则的。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5.有义务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4.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5.其他拒绝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的。
(三)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由此可见,适用拘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或到场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这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了传票;二是送达的次数必须是两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
应当注意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二)训诫的适用
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

(四)罚款的适用
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如果认为采取的罚款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
(五)拘留的适用

拘留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除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
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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