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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及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
关系的总和。

2、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关系。

3、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4、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诉讼活动并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委托代理
人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参与庭审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同。】

6、诉讼地位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7、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评议或裁判的制度。
(1)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或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审判员)
(4)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
审判员)原来是第二审的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回避制度: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1)适用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
(3)回避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
的,由审判长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
度。
判决一律公开
法定不公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申请不公开的案件(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特殊案件一审终审:
非讼案件(1)特别程序:①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④认定财产无主物。
(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审理案件。

8、主管: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
件的具体范围。
民诉法第三条:(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
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
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9、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人民调解解决的争
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对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但是该调解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院与仲裁机关
法院和仲裁机构是两个并列的争议解决机构,由当事人决定;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需达到仲裁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
可以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
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专利权纠纷案;②海事海商案件;③涉港、澳、台的案件;

10、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般案件: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1)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监禁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团
级以上单位所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2)对下
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
人提起的诉讼。
司法解释有关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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