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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大帝國的規制與運作第二節從封建到郡縣壹、郡縣制度的建立──中央集權下的地方制度
一、形成: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在富國強兵的變革下,採取中央集權的方式,以官僚制度取代世襲貴族的統治。
(一)春秋設縣: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大國將兼併小國得來的土地,改設為縣,不再封給卿大夫作為采邑。
1.特色:(1)直轄國君:縣,懸也,初設於邊地,具有防衛國境的作用;縣的長官由國君委派,直接統治。
(2)組織特殊:縣異於封邑之處,在於縣內一套集中的政治與軍事組織,特別是賦稅和軍役制度。
2.作用:與縣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制度等,一方面便於國君的直接統治,另一方面又能加強國家的邊防。
(二)郡縣並存:春秋末年,郡制出現,成為邊境要地。戰國中期以後,各國普遍設置郡、縣二種地方組織。
1.特色:郡亦為新增邊地的軍事組織,因位置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較縣境為大,但地位較卻縣為低。
2.發展:(1)郡下設縣:春秋末年,各郡因開發而人口增加;一郡乃析為數縣管理,形成郡、縣二級制。
(2)各國設郡:戰國中期以後,兼併戰爭日益激烈,各國紛紛在強國交界之處或險要之地設郡。
3.定型:秦兼併各國之時,每得新地,必定設郡,以利攻防;所以秦滅六國後,郡、縣也就遍布全中國。
二、內涵:秦王政統一天下以後,接受李斯的建議,實施中央、郡、縣的集權制;不再採行周朝的封建制度。
(一)內容:秦始皇分天下為36郡;郡的長官稱為郡守;郡以下設縣,縣的長官稱為縣令(萬戶以上)或縣長。
1.直轄中央:郡守、縣令(長)等任命之權直屬朝廷,中央任官僅至縣級。與封建制度下的各級封君不同。
2.監督考核:中央政府直接派遣監御史監督郡務,並視郡守或縣令(長)的服務成績作為任免進退的依據。
3.賦稅上計:郡、縣需定期上計(統計簿冊),內容包括戶口、墾田、賦稅、治安等;賦稅收入皆歸朝廷。
4.沒有兵權:郡置郡尉,掌管軍務,佐理郡守;縣設游徼,以禁盜賊。郡、縣二級都沒有直接發兵之權。
(二)目的:皇帝透過嚴密的行政體系與各級官僚,層層控制著整個國家,將廣土眾民皆置於直接統治之下。
三、意義:郡、縣的設立,形成地方制度的基礎,也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大變革,對中國歷史具有重大的影響。
貳、漢初的郡國並行制──從一國兩制到中央集權
一、高祖時代:西漢初期,一切制度承襲秦代,僅地方制度採封建與郡縣的折衷辦法,即封建與郡縣雙軌並行。
(一)背景:1.郡縣優劣:以秦代推動郡縣制度的成效來看,郡縣制度有利於君主集權;但易使皇室孤立無援。
2.封建得失:鑑於周代封建的經驗觀察,分封具有血緣關係的宗室有助於屏障王室;但易生內鬨。
(二)辦法:劉邦實力不及地方,因此一面大封同姓宗族為諸侯王,一面實行郡縣制度,建立起郡國並行制。
1.丞相指派:王國的官制與朝廷相似,儼然縮小的朝廷;但王國內的丞相則由朝廷派遣,統御王國眾官。
2.管轄互異:(1)西漢朝廷:中央政府(朝廷)直轄的區域擴大,仍分設郡、縣,直轄朝廷中央。
(2)劉氏諸王:王國之內亦設郡縣;但租稅、徭役和大部分的政權,均由王國的諸侯所操控。
(三)意義:劉邦採行郡國並行制,旨在希望同姓諸侯王能夠「鎮撫四海,承衛天子。」保護劉家皇室的基業。
二、文帝時代:朝廷休養生息,無為而治;但宗藩問題日益嚴重,諸侯跋扈,尾大不掉,與中央政權形成對立。
(一)背景:諸侯王國因政局穩定,人口增加,實力也相對提高;加上中央政府無為而治,王國內政多自行其是。
(二)發展:諸王之中,淮南王驕妄恣肆,擅殺大臣,自作法令;吳王境內資源富裕,卻招降納叛,密謀不軌。
(三)因應:賈誼建議「眾建諸侯而少其力」,在王國之內加封諸侯,使王國力量就地分散,不足以抗衡中央。
(四)結果:文帝採用賈誼的意見,以此溫和的手段,裁抑宗室。不過,賈誼在朝廷大臣的排擠下,外放而死。
二、景帝時代:封建諸侯與中央政府對立的情形越來越嚴重;景帝改採削藩政策,引起了七國之亂(154B.C.)。
(一)背景:景帝師傅鼂錯認為,諸侯坐大,遲早叛亂;削地會反,不削亦反,不如及時削藩,以免形成大患。
(二)發展:景帝採納鼂錯的意見,藉口諸侯有罪而削奪了諸侯部分封地,結果吳國帶頭,發起「七國之亂」。
(三)結果:1.鼂錯犧牲:諸侯藉口誅討鼂錯而興兵,景帝見亂事擴大,殺鼂錯與諸侯謀和,不成;派兵平亂。
2.藩國勢衰:亂平後,景帝整頓諸侯王國;從此諸侯不得親理國政,王國重要官吏概由朝廷任免。
三、武帝時代:在景帝削藩的基礎上,採取「推恩」與「眾建」的政策,封國已名存實亡,中央集權愈為明顯。
(一)辦法:武帝積極採行推恩、眾建的政策,准許王國由嫡長子繼承外,其餘子弟亦可要求封侯而分割王國。
(二)結果:1.王國無權:王國至此大不過一郡,侯國不過一縣;諸侯僅有其名,已無實際的統治權和影響力。
2.郡縣直轄:武帝以和平方式將方行政系統回復到以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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