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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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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者民事诉讼面临的若干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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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集团诉讼机制集团成员人数众多这一特征,决定了在集团诉讼中不可能让所有集团成员都参加到诉讼中来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果全部成员都到庭进行诉讼,那么集团诉讼将无法进行。因此,必须将各个具有相同利益的“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集中起来,由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代表人参加诉讼程序,并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2、大陆法系的诉讼担当
大陆法系中类似于集团诉讼的制度是诉讼担当。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诉讼法中的规定。是指不是权利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诉讼担当在德国是由享有诉讼管理权和实施权的团体代表其成员进行诉讼,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是由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选定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因此,后者又叫“选定当事人诉讼”)。
3、中国的共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可区分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人数确定时,法院受理后可以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人数不确定的,法院需介入原告的追加和代表人确认活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赋予原告以诉讼形式选择权,它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共同诉讼属于由代表人进行的诉讼。在虚假陈述侵权纠纷诉讼中,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下,以代表人诉讼为特征的共同诉讼,具有诉讼担当特征,而有别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在这种诉讼框架内,没有采取明示授权方式加入共同诉讼的投资者,即使因虚假陈述导致其股价损失,也不能享有共同诉讼间接原告的地位,判决、裁定的结果不能对其自然扩张适用。这一点,既不同于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也不同于德国式的团体出面主张权利而裁判结果自然惠及团体成员的诉讼担当制度。

从证券市场群体性民事诉讼的效益性、公平性以及对欺诈行为的吓阻性分析,美国式集团诉讼应是我国证券民事群体性诉讼的发展方向。
二、集团诉讼的功能分析三、集团诉讼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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