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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摘要: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作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其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为表兄弟姐妹及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关键词: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解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目录
TOC\o"1-3"\h\z\uHYPERLINK\l"_Toc289356035"一、背景概述	PAGEREF_Toc289356035\h3
HYPERLINK\l"_Toc289356036"(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PAGEREF_Toc289356036\h3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4
HYPERLINK\l"_Toc289356037"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	PAGEREF_Toc289356037\h6
HYPERLINK\l"_Toc289356038"三、“解禁”的可行性论述	PAGEREF_Toc289356038\h9
(一)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9
HYPERLINK\l"_Toc289356039"(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PAGEREF_Toc289356039\h10
HYPERLINK\l"_Toc289356040"(三)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PAGEREF_Toc289356040\h11
HYPERLINK\l"_Toc289356041"(四)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PAGEREF_Toc289356041\h11
HYPERLINK\l"_Toc289356042"(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PAGEREF_Toc289356042\h12
HYPERLINK\l"_Toc289356043"四、小结	PAGEREF_Toc289356043\h13































一、背景概述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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