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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

(2002年03月29日)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一、法典编纂的概况
(一)三国时期
1、三国时期,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律”(三国吴蜀书伊籍传又称“汉律”,另见册府元重610卷)。
2、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3、魏国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相对比较多些。早在曹操为魏王时,就制定“甲子科”。魏明帝即位,便命令陈群等人利用魏法,太和三年完成新律十八篇。魏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改革:一,增加了篇条,由九篇增为十八篇;二,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名称的改变使之名实相符,列于诸篇之首,在体例上趋于合理。三,八议入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载入律典,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法典化。
(二)两晋时期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晋律是在汉魏律基础上制定的,但又有很大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一)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从法理上对律文中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便于人们对律文的理解,反映了古代律学的发展。(二)将五服制度列入律典,表示了礼律进一步融合。(三)严格区分律与令的界限。(四)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三)南朝
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四)北朝
北魏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但参加北魏律制定的很多都是中原地区的汉族律学大家。因此在律学发展上做出了贡献。近代学者对北魏律评价很高,认为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
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取代东魏,北齐成立后,便着手立法,到武成帝河清三年,利用十四年时间完成此条律。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北齐律共十二篇,被认为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以后来隋朝的开皇律主要继承此条律。同时,北齐律把统治者认为危害性最大的十种犯罪,规定为“重罪十条”,后来开皇律的“十恶”就是从“重罪十条”发展来的。
北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法典,共25篇,仿照《尚书·大诰》的名称叫《大律》。史书上说此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律以外,还有令、格、式,晋朝还有“故事”等几种法律规范形式。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关于法律内容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在讲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已经谈到了,这里从几个部门法的角度来讲,以便使大家更好地掌握其主要内容。主要讲刑事立法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法典化
关于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西周时就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即春秋战国时期,
新兴贵族代表在反对旧贵族特权时曾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但他们在掌握政权后又建立一套新的等级制度,而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如有爵位的和有官职的犯罪可以用钱赎罪。汉代规定,官吏至郎中者,耐以上罪得先请示皇帝。而在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议亲、议贵、议贤有关维护亲贵特权的案例。
1、八议
魏晋南北朝时,有关维护贵族官特权的“八议”,“官当”相继列入律典,使之法典化。
八议在三国曹魏入律以后,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都载于律,当时,还不像后来唐律规定得那么详细,只规定八种人犯法享受议的特权。(1)议亲,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2)议故,皇帝的故旧;(3)议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4)议能,在政治、军事方面有大能的人;(5)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6)议贵,达到一定级别的高级官僚;(7)议勤,为国家工作有大勤劳的人;(8)议宾,前朝皇帝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入律,进一步反映了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这一特点。这一时期八议制度之所以入律,也不是偶然的,反映了东汉以来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世家大族的要求,当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特权以来,要求在法律上享受特权,这是必然的。享受八议的人,本来就是皇帝国戚,有权有势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加上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加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甚至草菅人命。例如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190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范围,后来由其甥女琅琊太妃山氏请帝,竟免于死。这类事例很多,不胜枚举。
2、官当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晋律》中就有官员犯罪可以用除名、免官抵罪的规定,《北魏律·法例科》规定:公、侯、伯、子、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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