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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又如,我卖你一部电脑,你给了我钱,我给你的电脑不能用是坏的,你要求退货,我同意就把钱还给你,双方通过解除合同消灭了你我之间权利义务。
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即合同终止。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
如:
1、甲工程师与乙公司订立了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中甲意外身亡,合同终止。
2、合同约定履行期限1个月,但是双方都未履行,期限已过合同终止。

三、合同后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为合同后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后义务,也有人称为后合同义务。
合同后义务是合同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派生的附随义务。
如:甲与乙签订了技术使用合同,3年期届满,合同终止,甲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合同后义务。
合同后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如通知、协助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如不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合同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对合同后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合同后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2、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用解除。
如,买卖走私物的合同,本身就无效,不需要双方协商解除,也谈不上法定解除的问题。
注意: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如果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案例:
甲采用欺诈手段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
问题: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
分析:乙公司有两种选择。
其一,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但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其二,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不影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有了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其三,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一种方案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乙还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方案对乙公司更为有利。

3、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方式:
①双方协商解除;
②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
③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行使期限:
(1)有期,①法律规定期限;②当事人约定期限,解除权在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无期,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也就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因此,合意解除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
合意解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一)协商解除
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即订立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如甲公司收到第一批自行车,因市场情况不好卖不出去,要求解除后三批自行车供货合同,这是要约;乙公司同意,这是承诺。双方合意第二个合同成立生效,就把第一个合同解除了。
(二)行使约定解除权(约定的形成权)
合同双方约定在某种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而有解除权的一方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合同并不自然解除。
注意:
不论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都应当通知对方。(三)约定解除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自动失效,而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解除,必须有一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抛弃了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
如: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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