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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带来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保护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精神抚慰的补偿不足。离婚对双方的心理和生活都会造成影响,尤其是被强制离婚或因配偶过错离婚的一方更容易遭受精神上的折磨。然而目前,我国离婚赔偿主要围绕经济赔偿,对精神抚慰的补偿则相对不足。这导致部分离婚双方难以得到应有的心理抚慰,甚至有些人因心理问题影响到子女抚养等问题。因此,需要在立法时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 其次,离婚赔偿的标准和范围不够明确。离婚赔偿一般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两个方面。但在实际应用中,赔偿标准和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存在偏差。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制定离婚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各种类型的赔偿、具体应怎样计算和确定。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缺乏科学合理的赔偿机制。离婚赔偿应该是赔偿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遭受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但这种赔偿应该是合理的,既不会鼓励离婚,也不会对某一方给予不合理的惩罚。然而现实情况很多离婚赔偿金额巨大,甚至成了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该在立法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赔偿机制,确保离婚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离婚赔偿的法律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离婚赔偿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有专业机构的参与,这些部门应该在离婚案件的调查、估价、赔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专业机构的参与情况并不理想,有些赔偿过小或过大,难以根据双方实际损失的具体情况来作出更好的判断。因此,在推行离婚赔偿制度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的建设,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体现在四个方面:精神抚慰的补偿不足、赔偿标准和范围不够明确、赔偿机制需要进一步科学完善、法律实施效果不够理想。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保障离婚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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