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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论略
作者:李育民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更新时间:2010年08月25日
一
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是西方列强对外扩张的产物,也是中国被迫和资本主义世界建立新的关系的产物。作为中国蒙受屈辱的标记,它产生和形成于两次罪恶的鸦片战争。自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外关系开始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对列强来说,战后签订的条约“揭开了对华事务的新纪元。它标志着中国闭关自守的破产,同时标志着中国与欧洲‘掠夺成性的蛮夷’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开端。”(菲利浦·约瑟夫:《列强对华外交》。)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确实揭开了一个新纪元,这些条约正提供了保障列强在华特权的法律形式。用费正清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即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显然,这个新纪元就是列强用暴力在中国建立“条约制度”,以保障它们在华进行殖民掠夺的权益的开始。它并非使中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列强建立新的关系。相反,列强用“条约制度”把中国纳入它们的“统治范围”,确定了对华关系的真正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正是“条约制度”的内核。
“条约制度”在中国有了立足之地,并不等于它已获得稳固的地位,形成为确保列强特权的制度体系。它本身还不完善,还未包括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其适用范围还有很大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它还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因此,列强要求进一步充实“条约制度”的内容,改善实施“条约制度”的各种条件,于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同样不可避免。通过战后签订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列强实现了这一目的,“条约制度”至此基本形成。
1.“条约制度”的内容包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
列强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获得的特权,在这里得到了明确和具体的肯定,而且还增加了不少新的特权。至此,它基本上囊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尤其是经济特权,如英人伯尔考维茨所说,“它包括了商人们所要求的特权”,是“整个时期英国和中国外交及商务关系的根本基础。无论是1876年的烟台条约或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都没作出任何基本上的变动。”(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21—22页。)“条约制度”的内容和框架此时已基本上定型,除了少量几种新增特权之外,以后只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和具体化。
2.“条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内地
《南京条约》时期,列强的特权局限在东南沿海五口,只是一种突破,还不具全局的意义。现在列强的触角已伸到了京师、长江腹地和北方几口,实现了马戛尔尼来华时提出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列强消除了全面对华进行殖民掠夺,建立统治权的障碍,掌握了为“条约制度”开辟广阔的前途的中心环节,“条约制度”也由此具有了全局的意义。此后,中国开始全面地置于“条约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内。
3.“条约制度”的地位取代了“天朝体制”,完全确定了中国与列强新的关系。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列强国名前面均冠以“大”字,表明“天朝体制”已被打破,但并非是确立列强对华关系的支配地位。《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则实现了这一点,如马士所说,“直至1839年为止,使西方国家听从条件方可允许双方关系存在的是中国;自从1860年以后,把和中国共同来往的条件强加于中国的却是西方国家”,条约中的种种原则,“曾在半个多世纪中成为支配中国对外关系的常规”(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337、629、427、602,第2卷。)。
4.“条约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内部保障
《南京条约》签订后,清统治集团内部普遍“拒绝接受这次战争的结局,继续批评这个条约并且敌视条约中的各项规定。”(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337、629、427、602,第2卷。)即使是被称为投降派的耆英,也“被迫自食前盲,并且背反他的立场”。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则迥然不同,清政府内部提出了以“诚信”为原则的对外政策理论,出现了一大批执行这一政策的实权派人物,和遵守条约的趋向。曾主张将李泰国“正法”的奕岢隽恕巴舛匦拍馈保耙孕乓辶纭钡姆秸%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料辑要》上卷第323、324页。)。曾国藩则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一套理论,他反对在对外关系中“打痞子腔”,主张严格遵守条约。这种“诚信”的理论此后成为清政府对外政策的主导思想,“无一事无一时不守条约”(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
综上所述,不论从“条约制度”本身,还是从其实施的各种条件来看,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条约制度”已基本形成。这也标志着中国的半殖民地制度粗具规模,尔后,“条约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始了它的扩张,并日益在中国表现出它的作用和地位。至1901年八国联军之役结束,其中经过《马关条约》和瓜分狂潮中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列强新增特权使它获得进一步扩充,其大的内容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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