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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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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示文稿[提示][本章重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及全部领域。
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以下主要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
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产品质量法》第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任何产品在出厂前都必须经过检验,只有经过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检验产品,可以由企业自行设立检验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标准,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也可以是企业自行制定的或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标准。
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根据有关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评定,并对符合标准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的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根据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其产品进行审核、评定,并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颁发质量认证书的制度。①中国企业及其他申请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应当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②申请认证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包括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国际先进标准。外国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但采用的标准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确认。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当是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的。衡量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能正常批量生产,一般通过检查工艺流程、工艺装备、随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①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
②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③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所进行的强制性监督检查活动的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其次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钢筋、水泥等;
再次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即社会普遍反映的假冒伪劣产品,投诉、举报的产品等。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是指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说,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或公众普遍认为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生产者的产品包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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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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