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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法律实务座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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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规处所处理的劳动用工案件情况简介
二、我校劳动用工合同的种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法律风险防控
四、工资、社会保险、女职工“三期”保护及法律风险防控
五、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六、考核、评价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七、调岗操作及法律风险防控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法律风险防控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及法律风险防控
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计算标准及方式



从2009年至今,我校与14名当事人共发生20起劳动用工争议,京工物业与11名当事人共发生11起劳动用工争议。上述劳动用工案件涉及25名当事人,共62件案件;其中我校涉及案件51件,京工物业涉及案件11件。





区分意义:与拟录用员工签订合同时,根据工作性质、拟录用人员情况、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的不同,选择签订不同种类的劳动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用工合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

全日制用工(专任教职工)
1、按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外聘兼职教师)
(1)全日制用工(专任教职工):年满18周岁至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中国籍专任教职工(含军人自主择业人员来校工作)、台港澳教师、外籍教师;但在校大学生除外。
(2)非全日制用工(外聘兼职教师):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外聘兼职人员。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区分的法律意义:
1、工作时间。前者,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后者,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合同形式。前者应当是书面形式;后者,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3、试用期:前者,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后者,不得约定试用期。
4、合同终止:前者,有很多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后者,双方均可随时终止,用人单位无须经济补偿。
5、最低工资及支付周期:前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后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
6、社保:前者,应当购买”五险”;后者,规章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




2、按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宿管、保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时间)


3、按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合同,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的情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指:欺许\胁迫\乘人之危)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聘用协议
1、劳务合同
实习协议
2、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3)实习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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