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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仲案字第**号
申请人:**,女,汉族,(基本概况不详)。
字号:广州***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有火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公司员工,(基本概况不详)。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基本概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有火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广州**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05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向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庭前没有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根据仲裁规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江岚,于2005年5月16日成立本案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5年6月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雁飞、陈有火到庭参加仲裁。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2004年9月17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为了共同办好“价由你定,***数码疯狂派对”活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两被申请人)负责在活动中为乙方(申请人)提供以下宣传:1、开业庆典:时间2004年9月25日,A、舞狮添彩:在***户外广场及乙方铺位进行舞狮表演:B、庆典专题:在甲方网站***上开设***开业庆典专题,时间为2004年***月20日至2004年10月30日,甲方报道乙方商家信息(包括商家名称、铺位号)。2、促销活动“**疯狂送”:时间2004年9月20日至2004年10月30日,A、甲方指定乙方为本次抽奖活动的指定购买商家;B、甲方向乙方提供促销标识,可贴于乙方商家铺位;C、5Mx3M大型喷画、X展架体现乙方信息,包括商家名称、铺位号等;D、网上闯关游戏:在甲方在网站上开设网上闯关游戏,每一关体现乙方商家相应信息。3、***网络专题:在甲方网站上开设**广场网络专题(全年数码快报),时间为2004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A、在导购图专栏内体现乙方信息:乙方名称、铺位号、电话等;B、乙方获得120x90像素的BANNER一个,并可链入乙方指定页面。二、乙方责任:1、费用总额100000元,其中服务费70000元由广州***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30000元由广东***服务有限公司收取。2、为保证本次活动的顺利进行乙方须于2004年9月17日前向甲方交付押金5000元,由广州***咨询有限公司收取。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即向两被申请人缴纳了服务费10万元及押金5000元,但两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协议》中所承诺的任何上述宣传义务,只是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将所收取的5000元押金退还了事。
两被申请人以促销活动为借口,凭借优势地位强行与申请人签订上述不平等协议,协议签订后又拒不履行任何约定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和严重欺诈,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解除双方于2004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裁决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服务费100000元,两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两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开业庆典等宣传活动的服务,其他宣传服务没有提供完全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供促销活动所需资料造成的,申请人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在申请人不提供活动所需资料的情况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主张退还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根据合同第4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异议应该在案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服务。
二、举证与质证
申请人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并在庭审时出示的证据有:
证据一: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关系,两被申请人负有宣传申请人信息的各项义务。
证据二:服务业发票两张,证明两被申请人已经收取申请人10万元服务费。
证据三:公证书(公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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