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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经贸法律知识通讯 2008年第1期法律通讯 序言 1 策划 2 税法 2 公司法 2 破产法 3 移民法 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3 劳动安全 4 环境法 4 工业和知识产权法 4 海关法 5 国家权力和中央-地方 行政/政治分散制 5 序言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兴业。近几年,中国企业对意大利的直接投资不断增长,新设立的中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们为意大利创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当地配套产业的发展,增进了两国人民的友谊,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 展,也为中意双边经贸合作做出了贡献。中资企业在意大利开展业务、努力融入当地社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Porcari&Associati律师事务所正是基于在意中资企业在法律方面的需要,编写了《意大利经贸法律知识通讯》。对Porcari&Associati律师事务所对在意中资企业的关注和帮助,我非常感谢。同时,也祝愿这个通讯越办越好,为我们的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驻意大利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公使衔参赞张俊芳 策划 2008新年伊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支持下,我们Porcari&Associati律师事务所拟向在意中资企业提供本法律简讯,每月一期,内容涉及意大利较受瞩目的几个立法领域,尤其那些为中资企业所关心的法律的立法动态。 具体来讲,本简讯将就以下法律领域向在意中资企业提供讯息:移民法、税法、商法尤其是公司法及破产法、海关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及劳动安全法、工业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实际上,这些法律主题对一个企业来说,是其正常经营运作所必须考虑权衡的方面。 除此之外,本简讯也将定期就意大利法律中一些纯“公法”性质的法律动态提供信息,具体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公共职能的组织,以及意大利中央和地方立法、行政职能的分配。 本简讯将就上述部门立法新动态提供信息,同时将就各部门法提供一些意义重大的、具 有新意的司法宣告。对于特别重要的新立法,本简讯还将刊登其新规定及其解释。 税法 意大利立法中,资合公司拥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法律人格。因而应对这类公司就其企业所得在法定期限内征税。 首先,各资合公司应编制其年度财务报告,并在企业登记部门备案。该财务报告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编制要求,说明企业的收益和亏损;财务报告为公开,可由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公司应履行公司所得和纳税申报的义务。申报公司营业所得的文件称为“ModelloUnico”,该文件将列明为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税额所必需的一些数据。由公司缴纳的该项税收称为“IRES”(ImpostasuiRedditidelleSocietà),即公司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公司所得税税款=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3%。对于2008年之后的公司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款的税率降为27.5%。 另外,除IRES之外,各资合公司还应缴纳一种称为IRAP(ImpostaRegionalesulleAttivitàProduttive)的生产活动大区税。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是,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加上公司的从属性劳动成本和利息数额之和作为税基,以4.25%作为税率,乘积即可。该税种的税率自2008年始也有所下调。 公司法 公司法,包括所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所有法律方面,由于公司对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性而突现其地位的特殊性。2003之前的意大利公司立法是相当繁文缛节的,除意大利《民法典》对各种公司制度的规定外,还相继针对公司制度做出了数不胜数的立法介入。 2003年1月17日颁布的第6号立法令,称为“为实施2001年10月3日第366号法律的有关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制度的有机改革”,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改革了公司立法。总的来说,这次改革的功绩表现在:简化股份公司S.P.A的设立程序,规定股份公司除可以契约设立外,还可以单方文件设立;限制风险的重要性;就财产出资,股票和债券的价值、发行和转让的程序作出更新;革新准公司协定法律制度,并赋予公司设立章程更高的法律地位;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方法和要求、以及股东权利及其代表性作出改革;规定了公司管理的新模式;同时规定,将民法典规定的在“董事和监事履行义务严重违规”的情况下的司法审查扩张适用于合作社;将行政审查限制在所谓的“受保护的合作社”范围内,而不针对那些不受特别保护的合作社;对股东退出缘由作出重置;加强了章程自治权并赋予股东间的契约关系中心地位,规定了股东以契约方式参与公司活动的可能性;简化资合公司和合作社解散和清算的程序;改革公司改制、兼并和分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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