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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解读近几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一、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
经过多方努力,《食品安全法》终于在今年2月28日发布。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
纵观整部法律,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对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
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如毒奶粉
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二、食品安全法几大亮点二大亮点:食品安全法明确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三大亮点:食品安全不允许“试错”新法针对性规定风险监测四大亮点:食品安全法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五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处罚力度大三、新法实施时间四、《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七、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食品安全制度(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禁止食品加药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七)采购验证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八)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九)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十)预包装食品标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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