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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适用与风险规避简介目录二、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内容
(一)签定时间
原《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1、签订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
(2)已经建立劳动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补充规定了合同必须约定条款并删除了三条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以约定的条款。
1、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员工姓名、住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2)培训;(3)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
备注: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二)违约金
原《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适用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明确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
1、培训服务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2)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无效的后果
(1)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不如实说明自己身体状况,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备注:工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事项变更时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或书面通知劳动者,由劳动者签字确认。3、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未提前法定天数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因解除
原《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新补充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五种情形。
1、有因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导致一方意思不真实从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作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
3、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预告解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经济补偿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备注: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八、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及手续办理

(一)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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