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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最近十次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20
课程代码:00599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
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
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
岁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以加拿大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4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死者在加拿

大居住3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多伦多,所以本案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
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
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
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
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法院(2)处理本案能否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参考答案:
(1)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

1
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
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应适用我国法律。(2)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

据法为中国法。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2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
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
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
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
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
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如受(2)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参考答案:
(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应适用中国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
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
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

法律”。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00822.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

2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
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
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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