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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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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归纳。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对当事人都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权益重点保护。两者结合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义〕本条既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是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是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用人单位类型;其二,对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律,一直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事业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务院有特别规定的,则执行特别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这五项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订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释义〕本条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其特点为规章制度的制订由用人单位单方制订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对规章制度制订设置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一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机制,三方机制是宏观层次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手段。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在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和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职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为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在职工名册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其立法特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无主动告知义务;但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利时,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担保问题,我国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财物证件,主要针对“物的担保”,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为将“人的担保”也纳入禁止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己建立劳动关系,末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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