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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102 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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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2
Nov.1,2007

关于MARPOL附则VI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
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各船公司:

按照MARPOL附则VI有关规定,北海(含英吉利海峡)到2007年11月22日
成为SECA(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而经欧盟第2005/33/EC号法令修正的1999/32/EC
号法令规定北海成为SECA日期提前至2007年8月11日。近期有船舶因不了解上述
规定、未在规定SECA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而在欧盟港口遭PSC滞留。为避免发生类
似船舶滞留事件,现特将MARPOL和欧盟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及生效
时间汇总如下,供各船公司参考。同时提醒各船公司应密切关注将来IMO可能规定
新的SECA水域以及欧盟对1999/32/EC的进一步修订。

一、MARPOL73/78附则VI对船上燃油中硫含量及其硫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如下:
1、MARPOL73/78ANNEXVI对船上燃油的使用控制:
1.1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fueloil)的硫含量不得超过4.5%m/m。
1.2在SECA(硫氧化物控制区域)船舶使用燃油(fueloil)中硫含量不得超过
1.5%m/m。
2、截止至目前,下述区域定为SECA:
2.1附则I第10(1)(b)中定义的波罗的海水域(2006年5月19日起执行)。
2.2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2007年11月22日起执行)。

二、欧盟法令(经2005/33/EC修正的1999/32/EC号法令)的控制要求:
1、除IMO法规要求外,船上燃油(fueloil)的硫含量控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1如果燃油(fueloil)的硫含量超过1.5%m/m将不允许在被IMO规定为SECA

水域的欧盟成员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污染控制区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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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ClassificationInformationNo.102Nov.1,2007

1.2上述1.1燃油硫含量控制的适用日期:
a.波罗的海水域(2006年8月11日起执行)。
b.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2007年8月11日起执行)。
c.对其它以后根据MARPOL附则VI第14(3)条规定而规定为SECA水
域(在IMO规定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
2、2010年1月1日起,在下述情况下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m/m的燃油(fuel
oil):
2.1内河船使用(参见欧盟82/714/EEC法令)。
2.2在欧共体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
使用岸电的船舶)。
3、对于利用燃油转换满足控制硫含量要求的船舶,则燃油转换操作要记录在船
舶日志上。

三、建议船公司采取的措施
(注以下内容摘自伯利兹海事主管当局海事通告MSN-0027,可供各船公司执行
上述MARPOL和欧盟法令要求时参考)

1、船公司要注意在北海水域对燃油的控制的生效日期,按照欧盟法令
2005/33/EC号规定将于2007年8月11日执行,这比MARPOL73/78ANNEX
VI要求的日期2007年11月22日要早。
2、除此之外,根据MARPOL第5(4)章对非成员国的船舶没有特殊的待遇,
所以船公司要注意前往或航行于欧盟各港口的船舶,必须满足EU法令才能

进入SECA。
3、船公司利用燃油转换操作满足对硫含量控制,要注意:
3.1制定适当的程序,确保船舶进入SECA前将高硫含量的燃油转换为低硫含量
的燃油并且确保低硫含量的燃油已经使用。
3.2要使用一个专门的日志(例如,MarineFuelSulphurRecordBook)记录这些转
换操作而不能使用任何现有的日志。
3.3作为最低要求,每次进行从高硫含量的燃油转换为低硫含量(反之亦然)的
燃油的操作,要至少记录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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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ClassificationInformationNo.102Nov.1,2007

z在燃油转换时所用的燃油舱,及每个舱的油数;
z日期/时间;
z船位(开始/结束),和
z人名/船舶负责人的签字。
4、加油收据(BDN)和油样
4.1、当船公司在非1997公约缔约国进行加油作业时,应要求燃油供应商满足
MARPOL附则VI的下述要求:
4.1.1所供燃油必须满足第14和18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的限制要求
4.1.2燃油供应商必须以加油收据(BDN)的方式提供书面确认,并至少包含附
录V的信息。
4.1.3按照MEPC.96(47)决议要求进行取样,从而判断其对MARPOL73/78附
则VI符合性。(见附件I中关键步骤)
4.1.4如果燃油供应商没有满足上述要求,船公司应尽快向伯利兹海事主管当局
IMMARBE报告。
4.1.5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附件II中的信息和支持性文件。建议保留几个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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