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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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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条(全)
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
友情提示:基于“最核心、最精练”之宗旨,[口袋法条]不收录虽必考但属常识性的条文,以及虽考过、
但考到频率不高的条文。对于学有余力的考生,建议阅读众合版《重点法条解读》。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注意:司法考试中出现的广告多为要约,
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场合。)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此种不可撤销的要
约属常考类型)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此外,承诺人若已发出承诺(不管是否到达),要约均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未迟发而迟到,原则上发生效力,除
非要约人及时反对。)
合同订立流程图要约到达前要约到达后
(可随意撤回)(可有限撤销)

要约发出要约到达(生效)承诺发出
迟发而迟到
未迟发而迟到
甲乙

承诺迟到承诺到达承诺发出

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可随意撤回)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场合,
即使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合同尚不成立;但履行行为能治愈形式缺陷。)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
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
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之推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
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支
付报酬,不以其有行为能力为前提,亦不以其是否知悉悬赏广告之存在为前提。)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
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签订地。(注意:当合同本身对于订立地有明确约定时,即以约定地,而非实际订立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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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
其成立地点。另,请准确理解“最后签章地”,具体可参见本人微博“脑筋急转弯6”。)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第1款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
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
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习惯”的“两当”标准:当地或当事人。)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缔约过失责任这个
考点上,除合同无效、被撤销等外,最经常考的事由就是“恶意磋商”。注意,恶意磋商指
磋商之始即无缔约目的,若初有缔约目的,后因其他原因而中断缔约,并不构成恶意磋商。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不赔利润,只赔缔约费用。)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
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常考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的有效;房屋预售合同未经登记的
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
出卖人违约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多卖,两个合同均有效,
必考点,去年在卷三卷四均考到。)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
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注意:本条仅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要笼统记成了未成年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沉默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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