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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制度(秦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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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二、劳动争议的类型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为履约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缔约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国内劳动争议,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
国家机关公务员×
工勤人员√
社会团体公务员×
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另有规定的×
无特殊规定的√
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家庭或者个人家政服务人员×
个体工匠帮工、学徒×
农村承包经营户受雇人×案例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执行劳动标准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若是其他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八、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第二节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4.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5.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三、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二)调解前准备
准备工作:(1)进一步审查申请书内容,如发现内容欠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2)要求对方当事人就申请实体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意见及证据。
(3)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4)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建议。
(5)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和地点。
调解员中有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者,或者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调解者,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四)实施调解(五)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和参加人(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管理机构(通常称仲裁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其日常事务。即仲裁办公室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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