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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行为 主体——权利——责任民事法律事实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三、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四、特征 第二节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构造与成立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指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销,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四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五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性质:形成权。(1)不得与法律行为分离而单独转让;(2)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2.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亦即以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3.撤销权人:(1)重大误解人;(2)受欺诈人(3)受胁迫人;(4)危难被乘的人;(5)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4.行使期间: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5.消灭:(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经过(2)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明示或默示放弃。第六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第七节法律行为的附款 二、条件 (一)条件的概念 条件是指以将来在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二)条件的特征 1.须尚未发生; 2.须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3.须为合法事实; 4.须为当事人确定的事实; 5.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三)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一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是可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偶成条件是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是否成立的条件; 混合条件是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如乙考上大学。 4.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 非真正条件:法定条件、既定事实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三、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当事人用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种附款。 (二)期限的类型 1.始期与终期 终期又称为终止期限或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终点。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四、负担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负担是课加给权利的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和特别的义务。 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权利人履行。 2、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权利人已取得的权利。第八节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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