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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年第期
———200710
论文


论清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质


X
●金眉3

【内容摘要】清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入关前以女真习惯法为主,但在许多方面与汉式
婚姻家庭制度存在诸多的契合。皇太极时期是满族政权迅速汉化的时期。受儒家伦理和汉式统
治模式的影响,满族政权加快了汉化的进程,颁发了一系列的禁令用于革除满族婚姻旧习。对满
族婚姻习俗的改造表明清朝统治者已经努力向儒家血缘伦理靠拢,从而为清王朝接受汉式婚姻
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清王朝的建立,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重建。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针对婚
俗不同于内地的特点,清代法律既强调王朝婚姻法律精神的普适性,同时又注意照顾边疆少数民
族婚姻的历史和特点,采取有别于内地婚姻制度的做法。
【关键词】清代婚姻家庭法律特点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历经近两千年的发展,辗转相承,至清代已高度发达和完备。表现在婚姻
家庭法律领域:一方面,汉唐以来确立的血缘伦理精神和制度为清代法律所继承;另一方面,为应
对清代疆域辽阔、人口迁徙、族际交流融合和宗族血缘伦理高度发达的特点,清代法律又对前朝
法律制度有所发展,表现为法律体系更加丰富、婚姻家庭制度进一步伦理化发展、婚姻契约文书
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高度重视、对边疆地区既注意推广王朝统一的法律精神同时又顾及民族风俗
历史传统、法律通常限制族际通婚,等等。这一切都呈现出清代婚姻家庭法律不同于前朝的特
点,对此本文将集中探讨。

一、对汉式婚姻家庭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清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入关前以女真习惯法为主,但在许多方面与汉式婚姻家庭制度
存在诸多的契合,即实行一夫多妻和父家长制。存在婚姻契约的观念,违约另许受到谴责。①婚
姻的缔结由具有婚姻决定权的双方进行商议,达成合意后,要依照一定的程式聘娶。婚姻采嫁娶
婚形式,男方娶入,女子嫁出,以夫家为居所。婚姻成立后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夫妻关系具有合


X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本文系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
———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项目编号:06JA820042)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①万历年间,叶赫国欲将努尔哈赤所聘贝勒布扬古之妹改适蒙古咯尔咯部类,受到群臣谴责,只因努尔哈赤的反对而未
引发征伐。此后,越境助叶赫俾太祖已聘之女改适蒙古成为太祖征讨明朝的理由之一。参见《清太宗实录》卷三,中华书局1986
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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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稳定性,在前婚未解除时,后婚无效。②这些女真习惯法中内含的父权与夫权观念与汉式婚
姻家庭制度并不构成根本的冲突,相反还成为清统治者能够接受汉式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但
是,处于习惯法阶段的满族制度与成熟的汉式婚姻家庭制度也有明显的冲突,集中表现在有关嫁
娶对象的亲属范围限制上。这种冲突在清代是通过对满族婚姻旧俗的放弃而解决的。在努尔哈
赤时期,满族社会还保留着同族相嫁娶不分辈分的婚姻习俗,③这在儒家礼法看来无疑与禽兽
同。皇太极时期是满族政权迅速汉化的时期。受儒家伦理和汉式统治模式的影响,满族政权加
快了汉化的进程,颁发了一系列的禁令用于革除满族婚姻旧习,其中最有名的是皇太极于天聪五
年(1631年)颁发的禁令“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凡女子若
丧夫⋯⋯若欲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与异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与奸淫
之事一例问罪。”④对此禁令,皇太极曾有特别说明“汉人、高丽因晓道理:,不娶族中妇女为妻。
凡人既生为人,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我想及此,方立此法,⋯⋯禁革不许乱娶。”⑤天聪
六年(1632年),皇太极重申前禁不许乱伦婚娶。⑥天聪九年,皇太极再次禁娶诸父、昆弟妻。⑦崇
德年间制定的会典正式将这一禁令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规定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
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女子改嫁须聘与异姓;族中嫁娶与奸淫同罪。⑧随后编修的律例,
直接沿用了《明律》禁止娶亲属妻妾的条文。⑨对满族婚姻习俗的改造表明清朝统治者已经努力
向儒家血缘伦理靠拢,试图减少与汉式文化的冲突,将满族纳入中国文化的范畴,从而也为清王
朝接受汉式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
对汉式婚姻家庭思想和制度的全面接受集中表现为《大清律》的制定。作为清朝统治的根本
大法《大清律》在体例上直接沿袭《明律》,,婚姻独立成篇,仅删去“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条。在内
容上则继承了自唐明律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的血缘伦理精神和基本制度,律条未有大改变,只
是刑罚的轻重略有改变而已,这意味着清统治者对满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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