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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活动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减。
法律形式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二、主要法律内容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二篇五百条。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的劳役;⑶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⑷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⑸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3.首创“十恶”罪名《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法所继承沿用。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⑴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议裁定,一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
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
⑷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流刑可多折当一等。三、司法制度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㈠司法机关体系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㈡诉讼审判制度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闻鼓直诉朝廷奏闻皇帝。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奏裁核准。第二节唐朝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在此基础上,唐高祖又指派尚书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武德律令。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颁行天下”。这次“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其中的《武德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法典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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