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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思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以财产、职务、技术等条件对他人提出婚姻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的婚姻要求。禁止妨碍他人自由选择配偶,侵害他人婚姻自由。” 这是对于我国婚姻自由制度的重要规定之一,它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人们利用财产、职务、技术等条件来达成婚姻目的,进而保障了每个中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那么,为什么需要这样的规定呢?其实,这与我国婚姻制度的历史有关。 在中国近代史中,婚姻制度经历了很多变革。旧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受父母、宗族和伦理制度的制约,个人配偶的自由极度受限。进入新中国后,随着婚姻法的逐步完善,婚姻自由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问题的商业化依然存在。一些人试图利用金钱权力等手段来达成婚姻目的,这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悖,因此需要依法予以制止。 首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是规避婚姻商业化的重要举措。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婚姻缺乏自由度,多由家长和中介人包办,这样的婚姻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需求,甚至可能造成婚姻失和。而人们将婚姻看作商品来交换买卖,同样极易损害婚姻自由、个性尊严与尊重等价值理念。婚姻本应该是建立在爱情、互信和尊重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夫妻共同生活的顺利进行。因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是保障婚姻自由和婚姻的稳定不可缺少的手段。 其次,禁止以财产、职务、技术等条件对他人提出婚姻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的婚姻要求,也是保障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规定。如果一个人对过去或未来的财富或其他物质利益进行了承诺,那么就有可能以物换物,从而基于错误的动机与行为缔结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此外,买卖婚姻的做法也容易引发许多腐败问题,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难度,影响了社会治理。 最后,禁止妨碍他人自由选择配偶,侵害他人婚姻自由,同样是婚姻自由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在现代社会中,自由选择配偶是人们基本的人权。如果个人被迫接受不情愿的婚姻,这将是婚姻自由的严重侵犯。此外,还有一些妨碍他人自由选择配偶的不良行为,比如父母、中介人的强制介入等,这些都会影响个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和认识,对个人的婚姻选择产生不良影响。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局限。例如,在一些乡村地区,包办和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意味着需要在法律执行上加强力度。此外,对于财产、职务和技术等条件的制约,需要更多完备的证据支撑,以确保执行这些规定不会对正常的恋爱和婚姻造成不当干扰。 总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中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以财产、职务、技术等条件对他人提出婚姻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的婚姻要求,禁止妨碍他人自由选择配偶,侵害他人婚姻自由,不仅是我国婚姻自由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同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以及廓清侵害婚姻自由可能产生的后果,尽爱尊重家庭、尊重爱情、尊重个人等信仰和价值观,让每一个人在公平、自由、幸福的婚姻制度下享受到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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