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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分学期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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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
(分学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库(分
学期版)说明:试卷号码:1020。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
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
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
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
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
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
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
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
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
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
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
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分)(2)应适
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
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8分)2020
年1月试题及答案22.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
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
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
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
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
律”。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
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
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
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
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
用中国法。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2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
美国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
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
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经协商,美
国方面赔偿200多万美元。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
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
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应以美国法
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
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2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
当适用美国法律。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22.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
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
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
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
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
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
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
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
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
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并对这一系属公式
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处理
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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