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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文都敏行法硕民法学思维导图学习课程(二)授课方式1.案例导引2.考点梳理3.脉络分析【案例】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如果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考点梳理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意思表示瑕疵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Vs负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导引】——代理
——请室友带饭
考点梳理1.代理概念、特征、不可代理范围(选择题必考)
2.代理分类
3.代理权的行使
4.无权代理
(一)概念、情形
(二)效力
5.表见代理(核心考点)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6.代理关系终止
(一)三种代理关系的终止
考点补充: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核心考点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具体区别: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案例导引】——什么是人身权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考点梳理:
1.人身权的分类
2.人格权的分类
(一)肖像权
(二)身体权
(三)健康权
3.身份权的分类
考点梳理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的分类
3.物权的基本原则
4.物权变动——原始取得Vs继受取得
5.物权变动方式
(一)动产——交付
(二)不动产——登记
6.不动产登记类型
7.物权保护方式(损害赔偿)考点梳理
1、唯一一个完全物权
2、所有权分类
所有权权能

考点梳理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2、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分
3、按份共有如何分割——约定——出资额——等额
4、优先购买权的有无问题(核心)
5、常见形式的识别考点梳理考点梳理:
1.相邻关系概念
2.相邻关系特征
3.相邻关系类型
相邻关系Vs地役权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考点导引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分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概念和特征
国家所有的土地类型: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所有。
(4)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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