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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第1部分前言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3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名称与类型
1、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目标规模
【】
第十一条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物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组合设计;
【】

第十二条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年。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第十三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份,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上限为【】份,标规模上限

第十五条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天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不包含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3.客户超过(含)2人(不包含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推广期结束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的次日。

第十六条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未达到1亿元(不包含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不包含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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