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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eople’sRepublicofChina 5-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 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 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的相关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此外, 本法律意见书亦就本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 报告”)及《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 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 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5-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伦律师事务所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为加快业务拓展、深入进行市场调研和了解竞争对手,自 2001年起,公司开始向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迪顾问”、“CCID”)、 Frost&Sullivan、VDC等在UPS行业较有影响的研究机构购买研究报告,公司 每年向赛迪顾问购买UPS行业研究报告(中文版),用于市场分析和商业决策, 不定期向Frost&Sullivan、VDC等机构购买UPS行业研究报告(英文版),用 于国际市场研究和海外拓展决策参考。公司购买赛迪顾问和Frost&Sullivan 等机构的研究报告,均系按照规范的研究报告购买流程,以公开的市场价格水平 购买,赛迪顾问亦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向公司提交UPS行业研究成果。 根据赛迪顾问在其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中的说明,其关于UPS市场的研究报 告的数据来源包括政府统计信息、行业需求信息、区域市场信息、行业协会统计、 厂商与经销商调研、媒体调查、CCID数据库信息、企业年报等多种渠道;其研 究方法包括对主要UPS生产厂商、经销商进行直接的电话交流与深度访谈,通过 第三方伙伴分布在中国31个重点城市的调研网络完成对当地主要经销商以及相 关渠道的数据采集与资料采集,包括对最终用户的调查,充分获取来自渠道以及 用户的底层原始数据。 经核查公司历年购买的赛迪顾问、Frost&Sullivan、VDC等研究机构出具 的UPS行业研究报告,对照分析上述研究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赛迪顾问出具的 报告关于公司的相关数据与Frost&Sullivan、VDC出具的报告数据无重大不一 致;经核查公司向赛迪顾问的付款凭证,与互联网上赛迪顾问的公开报价进行比 5-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伦律师事务所 较,公司的购买价格不高于赛迪顾问的公开报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购买赛迪顾问的研究报告,系以公开的市场 价格水平购买;赛迪顾问在向公司提供研究报告时,系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完成 研究报告;公司使用这些行业研究报告,主要用于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和市 场决策支持。 二、关于公司的财产 (一)公司的财产 1、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项“公司的主要财产”(一)-1(4)

冬易****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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