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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前沿项目)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立项要求
1.在本市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条件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均可申报。而且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必须在东莞市。
2.项目申报单位自2016年3月26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没有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或失信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单次被处以五万元及以上罚款或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1000元罚款)。2017年度经统计部门审核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不得申报。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前三年内不能累计出现5个(含)以上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40%(含),或主动终止结题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30%(含);企业前三年内不能累计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不良记录(验收不合格、终止结题等)。
4.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申报单位具备与专题内容相关的研发实力和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才等保障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项目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申报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立项或资助,并没有出现重复申报情况。
7.项目必须确定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为市外单位的,市内申报单位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和实施;联合申报单位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联合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参与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8.项目申报书的内容、投入预算、指标必须明确客观,实事求是,严禁各种夸大和虚假行为。填报的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项目如获得立项,要确保申报书和合同书的内容、指标的一致性。
9.获得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预算投入、验收指标等指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10.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11.申报单位申报前需仔细阅读有关管理文件和资金使用规范。如《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攀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二)项目财务管理要求
1.对企业的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第一期,在项目立项并签订合同后拨付30%;第二期,经中期检查合格,按项目已投入经费占项目预算投入的比例进行拨付,最高不超过立项资助总额的70%(含第一期已拨付资金);第三期,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全额拨付剩余财政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拨付剩余资助经费的60%;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结题,不再拨付资助经费。
2.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项目立项后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资助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如果验收不通过或提前终止结题的根据项目已投入支出实际情况,按比例扣除合理支出后,收回多余的已拨付资金。
3.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项目立项后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申请金额,合同签订时可以根据财政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等内容。
4.每个项目市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5.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院所、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项目承担单位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可无需自筹经费配套。
6.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接受财务检查和拨款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结题,退回剩余财政资金。
7.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8.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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