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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1日公布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解读:
1、条文所列举的证据,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三类
❶交货凭证,e.g.收货单、送货单;
❷结算凭证,e.g.结算单、发票
❸债权凭证,e.g.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2、没有直接证据(e.g.书面合同)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e.g.由交易相对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亦可作为间接证据,由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
3、审判实践中,被诉当事人通常以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代表其签字的方式,否认签字人与其有法律上的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
应对:签字+公司盖章。《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1、预约合同效力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均为各具效力至独立契约。预约合同具备合同有效成立四要件,即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致、合同形式合法,即宣告有效成立。
2、约定期限到来不订立买卖合同,构成对于预约的违反。
违反买卖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内容:❶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e.g.交通费、通讯费❷准备为签订买卖合同所支付的费用,e.g.考察费、餐饮住宿费❸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❹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至于是否赔偿机会损失,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此外,鉴于预约合同的履行只是发生签订本约合同的行为,预约合同履行行为本身并无任何交易发生,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故预约合同违约没有可得利益损失。《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1、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负担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2、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合同”的缩小解释: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至物权的转移变更,不包括负担行为及处分合同在内。
3、受让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认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此为原始取得。若处分行为被追认,则受让可取得所有权,此为继受取得。
4、若因处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终构成无权处分的,买受人的救济方式:
❶承担违约责任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
1、注意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形。
2、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解释》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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