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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背景下我国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成为了国际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然而,由于存在税收规避和避税等行为,诸如“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国家”等等,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税基侵蚀和利润移转,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和公共财政带来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开展了“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该项目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并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支持。 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推进下,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然而,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ies,CFCs)即由境内居民控制的在境外设立或参股企业,成为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变相控制其他境外企业,利用特殊税收制度和规则等手段,往往可以通过利润转移等方式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的有效税率,从而实现税收规避的目的。这就给我国的税收收入和公共财政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压力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参与BEPS项目的基础上,加强了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首先,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我国借鉴了包括OECD在内的国际经验,吸收了BEPS项目的核心原则和建议,如国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应按境内居民企业纳税等。同时,我国特别针对跨国公司在利润转移方面的行为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跨国公司和地方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国内外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其次,我国积极加强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监管和税务管理。我国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公司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加强了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的监测和审查。税务机关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税务信息,对其业务模式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依法纳税。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跨国公司所得税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加强对高风险跨国公司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再次,我国积极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了国际间跨国公司税收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机制,如国际税收信息自动交换(AEOI)等。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机制,共享涉及到的受控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税务信息,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管理的国际合作和协作,提升了我国治理受控外国公司问题的效果。 最后,我国还加强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收管理的法律保障。我国完善了税收合同和双边税收协定等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的效果和可行性。同时,我国加大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其欺诈行为的打击和罚剥力度,为保护国家税收和公共财政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BEPS背景下,我国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监管和税务管理,推动国际间税收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加强对受控外国公司税收管理的法律保障等措施,我国在应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和避税等问题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合作,提高受控外国公司税收管理的效能,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国家税收和公共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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