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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 美国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业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许多因素可能会影响仲裁效果,其中之一是“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nonconveniensdoctrine)。本文将探讨该原则在美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和影响。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项判决权的原则,通过该原则,法院可以决定不适当或不方便审理案件,并将案件转移至更合适的法院。该原则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权衡的结果,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适当的地点和时间得到审理。 在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诉讼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且逐渐被引入到仲裁程序中。尽管仲裁常被认为可以更迅速、高效地解决争议,但当争议涉及多个辖区或涉及国际交易时,仲裁可能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被应用来确保仲裁能够在适当的地点举行。 在美国联邦法律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被引入到仲裁协议中,并可以用于决定仲裁的地点。此外,不方便法院原则还可以被用来决定是否应该撤销或推迟仲裁令。根据法院的决定,仲裁可能被转移到另一个机构或地点,或者被推迟直到更合适的时间。 然而,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总是被视为正面影响。有人认为这种原则可能会缩小仲裁的灵活性和效率,减缓仲裁进程,对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此外,仲裁机构或双方可能会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来躲避特定的管辖权或法律规定。 要实现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权衡不同的因素。在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需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案件所在地的司法体系、仲裁协议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同时,仲裁机构应该促进透明度和合作精神,以确保不方便法院原则被正确应用。 尽管存在争议,但不容忽视的是,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确保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地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来提高仲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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