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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公务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 公务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常常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公务受贿罪的立法目的与规定,研究公务受贿罪的主体问题,包括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的归责问题、同谋犯罪问题以及受贿对象问题。研究认为,在公务受贿罪的适用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做出正确的认定。 关键词:公务受贿罪;主体问题;归责;同谋犯罪;受贿对象 一、引言 公务受贿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间的交易关系。该罪名的适用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和公务管理的效果。因此,研究公务受贿罪的主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务受贿罪的立法目的与规定 公务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除不正之风。在刑法中,公务受贿罪的主体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公务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要主体,二是对非公务人员作为附带主体做了明确规定。 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的归责问题 在公务受贿罪中,公务人员是直接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主体,其身份具有特殊性。然而,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某些情况下,即使是非公务人员,由于其在行为中存在特殊关系,应当视为公务人员的附带主体。因此,在适用公务受贿罪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务人员身份及其行为的实质,以确定归责问题。 四、公务受贿罪的同谋犯罪问题 在公务受贿罪中,同谋犯罪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务受贿罪的同谋犯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共同犯罪意图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同谋犯罪常常存在证据收集和定罪量刑的难题,因此在适用时需要审慎判断。 五、公务受贿罪的受贿对象问题 公务受贿罪的受贿对象在立法中是一个重要的限定条件,其目的在于明确打击公务人员以职务之便获取财物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受贿对象的界定并不总是明确。例如,对于公务人员以及其亲属、朋友等关系人员是否构成受贿对象存在争议。在解决该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过度解读。 六、结论 公务受贿罪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公务受贿罪时,应结合立法目的与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做出正确的认定。在归责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在同谋犯罪问题上,应严格掌握证据和量刑标准;在受贿对象问题上,应避免过度解读。只有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公务受贿罪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惩罚和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翠萍.公务受贿罪的立法探讨[J].现代法学,2009(2):61-63. [2]王宝剑.公务人员受贿与国家利益——公务受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1(1):84-85. [3]邹延平,王京元.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罪主体困境与法定标准前哨[J].法学家,2007(2):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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