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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新证据范围”研究 民事诉讼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方面,我国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新证据范围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将从新证据范围的含义、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就新证据范围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新证据范围的含义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什么是新证据范围。新证据指在一审期间未能提交的证据,即当事人在一审时并未提出,但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影响的证据;而新证据范围则是指在二审和再审阶段,适用的关于新证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在第一审期间未能提交的证据,在二审和再审阶段可以提交。 新证据范围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在一审中不能提交证据的问题,以保证公正和合理的审判结果。同时,这也将刺激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充分地发现和提交证据,以免漏掉有关的证据。当然,这也要求合理规定新证据范围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范围,以免陷入“补救证据失职”的境地。 二、新证据范围的适用条件 新证据范围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原判未认定的事实;证据未能在期限内提交;理由充分、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等情形。其中,重点在于证据未能在期限内提交这一适用条件。如果证据在第一审中已被当事人提出,而仅因为无法获得证人陈述等因素未被认可,那么该证据不能视为新证据。 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知道、能够知道证据的存在,但是仍然未能在第一审期间提交,那么就不能适用新证据范围。比如当事人已经知道某证据的存在,但是由于自身的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时承认、提供该证据所必须的材料证据或见证人等,那么就不能视为符合新证据的范围。 三、新证据范围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新证据范围的范围方面,主要包括:证据类型、适用时间和程序限制等。 首先是证据类型的范围。新证据范围通常是指已经存在但未被提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专家证言、鉴定意见等。不符合证明事实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围,比如当事人公开的陈述、法定的推定事实等。 然后是适用时间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新证据范围的时间主要是在二审和再审阶段。而在二审中,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新证据,否则需要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主张该证据;在再审中,则应当在再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最后是程序限制的问题。与适用时间相关的是提交新证据的程序限制。当事人在提交新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如书证需要提供原件或公证书等。另外,还需要注意时间的限制。 四、新证据范围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新证据范围的出现有助于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提交的约束,保障诉讼公正。同时,它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当事人可以在宣判之前向法院补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新证据范围的适用,也有助于避免“漏判”的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然而,新证据范围的适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当事人可能滥用新证据范围来恶意占据对方时间、推迟诉讼故意牵拖等情形。还有可能出现新证据的认定问题和程序限制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司法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来正确适用新证据范围。 总之,新证据范围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的出现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然而,也需要充分地运用和调整,在适用中需要注意认定、程序限制等问题,以确保其正常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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