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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群体诉讼逐渐成为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要手段。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本文将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讨。 一、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源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法。之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群体诉讼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 1995年法院工作会议提出在我国实行“集体诉讼”,旨在增加削弱公司、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对消费者和污染受害者的控制,这种“横向群体诉讼”适用人群较少。1998年4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大量消费者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消费者群体诉讼机制。2008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共利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正式规定了适用群体诉讼的范围和限制,标志着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诉讼模式。 二、我国群体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 虽然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已近几十年,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种种问题。首先,群体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并不清晰,群体诉讼的救济对象、标准和程序也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次,群体诉讼机制的启动门槛较高,仅限于消费者维权等专项领域,绝大部分受害人常常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和难以组织而无法进行群体诉讼。第三,群体诉讼的代表人管理机制尚不完备,其需具备的代表人特定条件以及代表人应当预付的极高诉讼费用,都给群体诉讼权行使和群体诉讼机制正常运转带来了制约。 三、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建议 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群体诉讼机制适用范围和限制。需要对群体诉讼的救济范畴、要求和程序规定更为精细化和具体化。 2.优化群体诉讼的启动方式。需要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对证据制作方面有适当的配合等措施,减轻个体权利得到赔偿的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受害人通过群体诉讼来维权。 3.提高群体诉讼代表人的条件要求和管理机制完备。要求代表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尽职义务等,尽量避免“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现象。 4.完善群体诉讼的诉讼结构,制定更为细致的诉前调解程序以及优先解决方案等,促进群体诉讼的正确化、规范化发展。 四、结论 总之,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任务之一,群体纠纷的解决必须建立在群体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是比较突出的。因此我们要根据当前法律形势的变化,不断改革与完善我们群体诉讼制度,让群体诉讼机制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促进法治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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