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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以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以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摘要: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公民及其组织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下提起诉讼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69号指导案例在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上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以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从案例背景、案例内容和案例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引发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第一部分:引言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行政部门对于公民及其组织进行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为既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起到重要作用,也可能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对于涉及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公民及其组织是否具有起诉的权利成为一项重要问题。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为公民维权的基本前提,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二部分: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的背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即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发布,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解释。这一指导案例在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上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引发了公共法领域对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 第三部分: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的内容 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以一起由化工企业针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例为背景,就是否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判断。该案例明确指出,对于涉及公民个人的行政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这一解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第四部分: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的意义 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的发布,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释和指导。首先,该案例明确了对于涉及公民个人的行政行为可以认定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公民维护权益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手段。其次,该案例的发布也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原则。最后,该案例的发布也激发了公法学界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研究热情,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第五部分:结论 通过对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公民及其组织保护权益的重要前提,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的发布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释。然而,目前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研究尚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及其组织对于涉及公民个人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加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更加公正和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崇洋.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行政行为研究──以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D].山东大学,2017. [2]赵时礼.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对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准则界定的研究[J].公证研究,2017(05):95-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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