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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刑法调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有了越来越多的威胁。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能够在计算机系统中自我复制并产生破坏、篡改或盗取用户数据等行为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病毒的发明与计算机技术一同出现,病毒程序之所以能够成功传播,是因为计算机本身的特性——信息的自动交换与复制。计算机病毒的出现给计算机系统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给人们的财产与隐私带来了极大的危险。而针对计算机病毒的犯罪行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刑法调控体系。 一、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刑法调控 (一)计算机病毒感染罪 计算机病毒感染罪是指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提供用于制作病毒的程序、工具等情形,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罪行。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等。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人员未经授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备等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非法获取的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人员故意输入、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影响其运行的罪行。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等。 (四)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威胁或者实施暴力、恐吓等手段索取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罪行。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等。 二、结语 对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刑法调控是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必要手段,重要的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在实践中,需要加强立法与执法的配合,注重加大对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刑法调控机制,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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