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局限性及应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用企业垄断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难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规制公用企业垄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垄断形式、制约力度、执法机构等几个方面,分析其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竞争领域,而公用企业往往处于垄断地位,其所经营的行业市场往往不存在真正的竞争。除非公用企业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市场和消费者利益或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否则难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此外,公用企业常常在政府的干预下进行运营,限制了反垄断法的适用,从而导致反垄断法在规制公用企业垄断问题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垄断形式的多样化导致规制困难 公用企业垄断形式多种多样,如价格垄断、销售渠道垄断、技术垄断、市场区域垄断等,这些垄断形式往往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例如,某些地方的供电公司不仅存在售电垄断,而且还通过技术限制和市场区域垄断等方式强化了其垄断地位。这些多样化的垄断形式导致反垄断法在规制公用企业垄断时面临困难,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规制。 三、反垄断法制约力度的不足 反垄断法是国家对于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法律,但其制约力度并不足够强大。例如,对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只有罚款和停业整顿等措施。而且,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也没有强制性,使得公用企业可以通过缴纳罚款等方式来规避法律制裁,并且反垄断法的执行不力也加剧了垄断行为的蔓延和加剧。 四、执法机构的局限性 尽管反垄断法明确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和执法,但其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各种局限性。首先,执法机构缺乏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全面掌握和足够的调查力度,使得很多信息无法得到充分披露和查明。其次,反垄断法下的执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模糊,制定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可能形成四重管辖,造成反垄断执法的混乱和延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立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为反垄断领域的一项专项执法任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公用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垄断行为及时处置,并对其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反垄断法在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方面的力量。作为反垄断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督,及时介入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执法案件,坚决铲除垄断。 三、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反垄断法的制约力度。尽快启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南,加强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同时加大对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罚款额度和法律责任,确保公用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诚信经营。 四、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加强行业市场的竞争监督,完善市场监管的规划体系、监督和评估机制,识别并合理采取改变市场结构及公用企业垄断的政策手段。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监督力度。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寻找更好的途径来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加强监管机制,完善法律规则,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骑着****猪猪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