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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企业内部控制法律规范比较分析 随着中国与美国相互开放、合作的不断深入,中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控制成为了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中美企业内部控制法律规范的异同。 一、法律规范的背景与意义 企业内部控制是指组织机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人员等手段的有机整合,构成一个内部管理系统,以保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内部控制是企业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与稳健性。 中美两国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着力点略有差别。在中国,公司法对企业内部控制规定了必须设立职能部门、建立制度(如审计、财务、决策等)、明确人员角色、策划与培训人员、实行实物保管、对经营风险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估、实施内部监管等内容,规定了公司在运营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在美国,企业内部控制主要依据的是《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该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与义务。此外,美国还有SAS(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s)36条准则,也要求企业在内部控制合规上做到严格遵循。 二、法律规范的异同 中美企业内部控制的法律规范作为两个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产物,其在具体内容、法律的制定目的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1.提出背景的差异 中国公司法对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制定背景上更倾向于规范国内企业的财务报告透明度。而美国《萨班斯法案》则是针对2001年安然公司财务危机限制所制定,目的是防止公司内部控制达成“协议”,造成伪造信任、影响市场的行为。这一背景下美国跟中国在做法上并不完全一致。 2.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异同 中美两国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上也略有不同。中国公司法更加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人员角色精细的明确,在内部环节上规定企业应当实行清查内部管理制度、公布特定制度,如缴税、工作日志制度等。而美国的规定则围绕着决策、信息公开与风险控制展开,更注重建立有效的监控程序,避免信息不对称,补充财务诚信和诚信责任等。 3.内部审计制度要求的异同 中美的公司法有着不同的内部审计制度要求。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建议,并监督其整改。而美国企业则需要从三个维度上进行考核,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内部审计与财务核查等,强化对于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机制。 三、共同点与借鉴 虽然中美两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法规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共同点,体现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1.内部控制必须要与财务报告紧密相关 企业内部控制法规,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与企业财务报告紧密相连。企业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得好不好,也关系到财务报告的透明和准确性。 2.内部控制原则相同 企业内部控制法律规范,无论中美,都有着一些相通的原则,例如:法治原则、合理性原则、实现效益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和规范性要求,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3.需要加强制度的规范化运作 在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时,需强调规章制度完善、定期监督与评估,建立一个先进、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 4.需要加强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 在规范与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时,需要加强对于其运作过程的监管。企业可以不断地完善内部治理体系,降低企业运营的各种风险,从而达到更有效的企业治理目的。 总之,在中美企业内部控制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了规范的渊源、内容上的异同,以及中美企业内部控制法规之间的共同点,这些都为企业管理提供了一定依据。无论是依法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还是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管好自己的企业是每个企业领导及内部管理人士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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