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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被禁止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发展迅猛,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业务也发展愈加成熟。其中,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种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2018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其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融资性信托产品进行担保。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为何会被禁止?本文将分别从法律角度、监管角度和市场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角度 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被禁止是源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民事法》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银行业机构不得使用存款保证理财产品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虽然没有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性信托产品进行担保作出限制,但是其背后所暗示的,是商业银行不得使用用户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2.《民事法》 《民事法》中也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应当单独存放,信托财产不得用于委托人自己的债务,也不得用于为受益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禁止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管角度 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被禁止除了法律原因,同样还另外一个原因是监管层对该业务的监管加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负责人原本可以以“担保”名义向担保方借贷。通过融资性信托产品对担保方进行“担保”,一方面使得担保方绕开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另一方面却暴露出银行未发现的潜在的风险。 2.加强实体经济支持 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通过融资性信托产品向担保方提供担保,使得担保方获取了较低的融资成本,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过度参与,企业的融资难度提升,严重损害了实体经济发展。因此,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实体经济支持,也是监管层禁止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的原因之一。 三、市场角度 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被禁止,除了法律和监管原因外,同样也从市场角度考虑。 1.市场需求下降 随着监管层对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的监管加强,市场对该业务的需求逐渐下降。 2.信托公司竞争 监管层禁止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后,信托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发展空间,可以提供更多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3.银行信用再次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保险方来说,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下乘后没有个保障,无疑是赔钱买卖。如果银行发生风险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那银行方就无法承受连带责任。银行一个性质,本质上的防范措施,载于于其信用,而非任何一份合同聚集的法律意义。因此禁止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是对银行信用的再次体现。 从市场角度看,监管禁止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不仅减少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也使得信托公司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商业银行信用的价值。 结论 商业银行作为银行业的主力军,其业务行为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都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和要求。禁止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深刻反映了我们国家在反套利、防范金融泡沫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的意图及决心,银行要灵活运用自身优势,注重实体经济支持,建立良好的业务和客户关系,拓展银行的多元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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