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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二)执法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原则;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
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
防护用品。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ILO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OSH占70%;我国政府已批准公约23个,其中4个与OSH有关。(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综合类
2矿山类
3危险物品
4建筑业
5交通运输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
7其他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共7章,97条第一节总则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八十条)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第九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第九十一条:
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恨不得收费。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国发(1979)100号文: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产品实现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的规定执行
矿业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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