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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普法与监督执法工作[小编整理]

第一篇:建设领域普法与监督执法工作建设领域普法与监督执法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探讨
姓名:何建民
单位:包头市东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电话:
2021-10-8
内容提要
建设领域“六五”普法,成效显著,参建人员法制意识的提高,为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领域普法工作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普法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应当结合目前建设工程监督执法与普法的实际情况,加强普法体制机制建设,以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督执法普法问题对策
目录
一、引言
二、工程监督执法普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普法力量薄弱,影响普法工作展开
(二)监督机构职责定位模糊给普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未批先建工程凸显相关部门法制意识淡漠
(四)监督机构现有的监督手段无法实现全方位监控,执法取证难度大,监管死角影响普法效果
(五)执法与行政处罚脱节,行政处罚滞后,配套实施细则缺位影响普法效果
三、加强工程监督执法普法工作的应对探讨
(一)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责任主体法制意识
(二)加强执法普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普法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运用高科技先进手段执法,处罚与普法相结合,促自觉守法意识提高
(四)普法教育与现场质量行为抽查并重,强化参建责任主体的法制意识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普法与惩戒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与普法的联动作用
四、结语建设领域普法与监督执法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探讨
一、引言
建筑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人们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关注和要求越来越高。工程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同时也肩负普法重任。建设领域“六五”普法,成效显著,参建人员法制意识的提高,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建设领域发展的要求,普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工程监督执法普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普法力量薄弱,影响普法工作展开
近年来,我市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去年在建建筑工程九百一十四项,建筑面积三千三百多万平方米,工程建设规模快速发展,高、大、深、难工程越来越多;参建各方人员流动性大,农民工成为快速膨胀的施工主力军,大多数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甚至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的普法活动,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技术素质下降,频繁变换工作场地,完活拿钱走人,不必为发生的后果负责或被追究;财政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工程未批先建的违法实例屡见不鲜。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成倍数增长的工作量,在一线从事监督执法的人员没有相应增加,虽超负荷的工作仍然会顾此失彼,执法普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工程监督执法普法是跨专业的综合性工作,由于编制原因,很多工程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且胜任执法普法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区、旗、县监督机构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其次,因为经费原因造成监督机构的设施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设备和手段,不能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迅猛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锤敲、尺量、目测的检验方法,不能震慑违法行为,监管能力直接影响普法的效果。
(二)监督机构职责定位模糊给普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取消监督收费以前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很多人误解为类似工程监理的中介服务,甚至认为监督机构是责任主体之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但是监督机构被要求做了很多企业应该做的工作,执法监督人员变质为企业的质量安全检查员,到施工现场检查的次数和内容,甚至比施工、监理单位自身检查的还要多。工程质量安全实行“谁监督,谁负责”,发生事故后,工程监督机构被认为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单位,执法监督人员成为被追责的对象,直接进行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操作人员反倒成了局外人。监督机构定位模糊,使很多参建人员不理解甚至厌倦监督机构进行普法工作,给普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未批先建工程凸显相关部门法制意识淡漠
政府投资的工程,为了尽快投入使用,强调进度,相关部门法制意识不强,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就开工。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监督机构却没法处理。同样,一些招商引资工程也在无规划土地手续情况下就违法开工,违法建设,不办理相关法定建设手续和施工许可证,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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